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規范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程序,維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印制和核發工作。
第三條 主動接受上級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評價機構,按照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經考試考核評審合格人員頒發的證書。
第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技能人員從事某一職業(工種)必備學識和技能的證明,是員工職位聘任、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評價機構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電子證書)。
第七條 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
(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等級。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 在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內劃分層次,或設立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等;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技工院校一般按五個技能等級開展認定。
第八條 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成績合格,技師、高級技師評價合格并通過綜合評審,可獲得相應等級的證書。對經規范認定、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可在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詢的人員,納入人才統計范圍。
第九條 評價機構在備案的職業(工種)、技能等級范圍內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不得超范圍認定和發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采用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兩種形式。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內容應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職業名稱、工種名稱、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編號、二維碼、評價機構、發證日期等,評價機構名稱、印章應與備案公布的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職業名稱、工種名稱按照評價機構備案的規定名稱打印,名稱過長可分兩行打印。只有職業名稱無工種名稱的,在工種名稱處打印“ ”,不得為空。
第十三條 證書編碼共22位,采用 1 位大寫英文字母和 21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主要包括評價機構備案號、核發年份、等級、證書序列號等,實行一證一號。
第十四條 每批次評價結束后一個月內,評價機構在職業技能等級認
定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提交評價結果,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審核評價結果并上傳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查詢系統。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內容統一使用打印機規范打印,手寫無效,照片可直接在證書上打印。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蓋評價機構章或評價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
第十七條 證書持有人因證書遺失、損壞或證書信息錯誤需要重新辦理的,在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到相關信息后,持身份證原件到原評價機構按流程辦理證書補發手續。證書損壞或證書信息錯誤補發的,核發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并登記存檔。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管理,建立證書印制、核發、銷毀、補發和余存臺賬,確保每本證書可溯源。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平臺向社會提供統一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通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將獲證人員信息一鍵式上傳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查詢系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系統數據校驗篩選入庫。
第二十一條 證書數據管理人員做好數據上傳賬號、密碼和數據交換平臺CA 認證數字證書的保管工作,并及時將證書數據備份,不得對外泄露證書數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無效外,對有違法行為的評價機構和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評價機構存在亂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取消該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資質。
(一)偽造、仿制和違規發放證書的;
(二)自行編制證書編碼的;
(三)印鑒或手續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四)超范圍發放的;
(五)非打印機打印,自行填寫、手寫的。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管理中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由評價機構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由持證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對騙取、轉讓、涂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評價機構應取消其職業技能等級,撤回證書,同時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查詢官網刪除其信息。
第二十五條 以往辦法與本辦法相不同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評價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