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人員(以下簡稱質量督導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質量督導人員行為,保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規程(試行)》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人員培訓、管理和質量督導工作。
第三條 主動接受上級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質量督導人員是指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法規,熟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人員。
第五條 質量督導人員分為外部質量督導員(簡稱外督)和內部質量督導員(簡稱內督)。
外督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聘,對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內督由評價機構內部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擔任,負責對本機構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六條 質量督導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二)掌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法規,熟悉技能等級認定理論和技術方法;
(三)從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或技術工作的人員,或承擔考評工作
3 年以上的優秀考評人員。
第七條 質量督導遵循客觀公正、統一標準、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八條 質量督導人員職責與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強烈的責任心,嚴格工作標準,對違反考務規定的評價機構和責任人提出改正意見;
(二)遵守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各項保密制度,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秉公執法,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改督導結果的要求;
(三)熟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務流程、技術手段和考評人員管理有關規定,對理論知識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違反規定的考評人員提出批評,情節嚴重者建議評價機構取消其考評人員資格;
(四)熟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題庫管理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卷組卷、印制、閱卷、成績登錄、發布和保密情況實施監督,確保認定結果真實可靠;
(五)熟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管理有關規定,對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印制、核發、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六)對群眾舉報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違規違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七)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評價機構或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指派機構)報告,提出建議;
(八)執行督導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人員工作守則和考場規則,實行回避制度,不能參加有可能影響其客觀公正督導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場次考評工作;
(九)對考風考紀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正意見;
(十)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應佩戴質量督導員證卡,認真履行督導職責,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和虛構事實。
第九條 質量督導方式:
(一)現場督導;
(二)聽取情況匯報;
(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四)組織調查問卷、測試和復核。
被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質量督導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條 質量督導的形式分為現場督導、專項督導和年檢評估。
現場督導是指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現場進行的全過程監督和檢查。
專項督導是指質量督導員根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派,對評價
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或重點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年檢評估是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派督導組對各評價機構年度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照年檢評估標準對評價機構做出評定。
第十一條 質量督導程序:
(一)指派機構向被督導機構發出督導工作通知。
(二)質量督導員(組)對被督導機構進行現場考察、聽取意見,填寫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現場質量督導情況報告表》,打分評議。
(三)質量督導員(組)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并向被督導機構反饋督導意見書。
(四)被督導機構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指派機構。
(五)質量督導結束,質量督導員(組)向指派機構提交督導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時,必須有內督對評價過程和結果進行全程質量督導。外督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參與現場督導工作。督導結果上傳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申報質量督導人員資格,應按照督導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填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人員資格申報表》。
外督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證卡。
內督參加評價機構統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由評價機構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質量督導員》證卡。
質量督導人員證卡編碼 18 位,由機構代碼(13 位)+ 序列號(5 位) 組成。
第十四條 質量督導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政策、制度、法規;
(二)職業道德、質量督導人員守則;
(三)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流程、標準和要求。
第十五條 質量督導人員考核采取筆試方式進行。
外督試題試卷由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根據本地區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要求統一編制。
內督試題試卷由評價機構根據本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要求自行編制。
第十六條 指派機構建立質量督導人員檔案、工作臺帳,及時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錄入質量督導人員信息并定期維護。
第十七條 內部質量督導人員實行繼續教育制度。評價機構每年組織一次繼續教育,對繼續教育不合格或未參加繼續教育的取消其督導資格。
第十八條 質量督導人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3 年。期滿后需繼續聘任的,由指派機構對質量督導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記入督導員檔案,作為年度考核和續聘的主要依據。
督導工作結束后,指派機構可對參加督導工作的質量督導人員給予津貼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根據財務管理規定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質量督導人員服從指派機構安排。連續3 次不接受指派的, 由質量督導人員證卡核發機構取消其督導資格。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監管職能要求由上級監管部門或評價機構進行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直至取消評價機構職業技能技能認定工作資格。
(一)拒絕向質量督導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的;
(二)阻撓有關人員向質量督導人員反映情況的;
(三)對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四)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干擾質量督導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質量督導人員的;
(六)其他影響質量督導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質量督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質量督導人員證卡核發機構取消其督導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規定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認定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機構正常工作的;
(五)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廉潔有關要求不當得利的;
(七)其他妨礙工作正常進行,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指派機構對所聘任的質量督導人員實施年度考核評估制度,建立考績檔案。對優秀質量督導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合格質量督導人員取消其督導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消督導資格的質量督導人員,撤回質量督導人員證卡, 在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平臺刪除其信息,列入質量督導失信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以往辦法與本辦法相不同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評價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